(2017)豫0122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建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11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建纲,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建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袁建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袁建纲在位于中牟县三官庙乡小高庄村的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20时许,被告人袁建纲驾车沿中牟县冯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家村南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建纲静脉血血醇含量为108.38ml/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袁建纲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袁建纲的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建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袁建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可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袁建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建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袁建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袁建纲表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亦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建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