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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刘伟与毛学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毛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毛学民,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4108元(含执行费849元),未执行标的64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