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万佳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万佳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670号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宋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丹,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江口市万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姚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石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江口市万佳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