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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学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学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4175号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3765903180B。法定代表人:汪秀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状,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学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