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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恢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林亮、解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亮,解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林亮,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解治国,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林亮与被执行人解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07)市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市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东人民陪��员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石宝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