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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贺达清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达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1828号原告:贺达清,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堂,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图坦。原告贺达清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贺达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达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达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达清负担。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