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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严祖同抢劫、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592号罪犯严祖同,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祖同犯抢劫、职务侵占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2780元。刑期自2005年2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8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6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严祖同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严祖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严祖同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严祖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三次。另查,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278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祖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2780元未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祖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4起至2022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278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万久审 判 员  华 勇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