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广宏与被告潘广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宏,潘广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406号原告:徐广宏,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申,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被告:潘广浮,男,50岁,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徐广宏与被告潘广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徐广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徐广宏负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郭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