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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广宏与被告潘广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宏,潘广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406号原告:徐广宏,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申,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被告:潘广浮,男,50岁,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徐广宏与被告潘广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徐广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徐广宏负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郭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