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翰诚传媒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广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广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翰诚传媒有限公司,金华市广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广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勇军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13056号原告:浙江翰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丹光东路390号。法定代表人:林银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康康,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广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磐路1138号华晟总部经济园3402室。法定代表人:赵美红,执行董事。被告:金华市广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000号创新大厦904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勇军,执行董事。被告:张勇军,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浙江翰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广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广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勇军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勇军支付原告货款57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勇军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9日,被告张勇军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5774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被告张勇军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浙江翰诚传媒有限公司货款577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勇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第?PAGE?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