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道敏与龙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敏,龙勇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608号原告:吴道敏,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龙勇,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吴道敏与被告龙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道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道敏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道敏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