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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47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宁,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勇,男,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长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