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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芝云、周兴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芝云,周兴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芝云,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黄琳,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兴琪,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芝云与被上诉人周兴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清以下事实:1、周兴琪与中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2、是否存在合同外变更增加及零星工程结算款;3、周兴琪垫付的211587元工程款与本案之间的联系。鉴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芝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