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涛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刘俊,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张涛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涛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涛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