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7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万安民与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安民,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659号原告:万安民,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张淑萍,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绍芬,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与第八大街交叉口西南角13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原告万安民诉被告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万安民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万安民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