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灵璧县杨疃镇半店村村民委员会、刘朝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璧县杨疃镇半店村村民委员会,刘朝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杨疃镇半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汝雅,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学委托代理人:姜广辉,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灵璧县杨疃镇半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朝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灵璧县杨疃镇半店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时及上诉时均称对(2015)灵执字第701-1号民事裁定书不知情,未收到该裁定书,不认可该裁定书已生效。一审法院未对该裁定书是否生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依据该裁定书认定灵璧县杨疃镇半店村村民委员会的村部北平房自西向东六间、西边门面房三四间及土地使用权作价34000元交付刘朝学抵付债务的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灵璧县杨疃镇半店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张虹良审 判 员 许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珊珊书 记 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