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财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涛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春苗电器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富涛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财保302号申请人:深圳市富涛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社区上水径村德勤创大厦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14184T。法定代表人:李贤涛。委托代理人:张伟松,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亭桔,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春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元路罗岗工业区B4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30043。法定代表人:黄春苗。上列当事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为474650元。深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深圳市富涛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春苗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4650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编号:ASHZ101Z0117Q000020W],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富涛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春苗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7465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明细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