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2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怡景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宾,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成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法官 助理 何 平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