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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恢1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庆华与吴照荣、梁趣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华,吴照荣,梁趣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恢1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照荣,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趣眉,女,1987年5月23日,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庆华与被告吴照荣、梁趣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佛顺法龙执字第257号]。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佛顺法龙执字第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6执恢1120号,本次恢复执行标的为:172339元(本金120000元、受理费1389元、利息50950元,暂计至2017年6月1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有关机构查询,查询结果如下:1.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照荣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梁趣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136.96元,本院已��法扣划,因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暂缓分配该款项,故本院暂不分配上述款项;2.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有房产登记;3.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4.查明被执行人吴照荣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及量化宅基地分配款等收益195634.7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因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案件,上述执行款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得120470.59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20470.59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1868.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恢1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 毓 伟执行员 谢 建 军执行员 谭 琨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