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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育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育明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78号罪犯李育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现在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9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育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育明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013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育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