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武正伟与武正支、武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正伟,武正支,武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武正伟,男,生于1975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银,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武正支,男,生于1962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武学辉,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正伟与被执行人武正支、武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正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