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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保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宜昌金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向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金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向草,朱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保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金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8YLEY1X。负责人:蒙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向草,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朱维,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申请执行人宜昌金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向草、朱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2017)鄂0528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蒙明华所有的鄂E×××××号(车辆识别号LGBM2DE65DS008095)小型普通客车(限制交易)。申请执行人宜昌金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担保的书面申请书,要求将担保人蒙明华所有的车辆予以解封,并将担保人变更为付宇平,担保人付宇平自愿以其所有的鄂E×××××号奔驰牌小轿车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金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付宇平所有的鄂E×××××号奔驰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解除对蒙明华所有的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