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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施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伟,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伟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施伟在福田镇长安村其家中接受同村的黄某、李某1、施某1(后二人已被行政处罚)等村民的六合彩押注买码,并将接受的押注和赌资报送给上线,从中抽头渔利。自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施伟共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约30期,接受押注买码约84000元,实际上交给其上线赌资共计约66000元,从中抽头渔利约2500元。其中,第38期至第65期,被告人施伟接受黄某、李某1、施某1等人的六合彩押注共计约19070元,实际收取赌资约3300元,剩余约15700元村民所欠的押注赌资由被告人施伟垫资,共上交给上线彭某赌资约19070元,从中非法获利约600元;第73期至74期,被告人施伟共收取黄某的六合彩赌资37000元上交给上线“检乃”,从中非法获利约1460元;第80期,被告人施伟收取黄某的六合彩赌资10000元上交给上线“眼镜”,从中非法获利约440元;第81期,被告人施伟收取黄某六合彩赌资共计18000元,尚未交给上线即被侦查机关查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伟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施伟在上栗县福田镇长安村其家中接受同村的黄某、李某1、施某1等村民的六合彩押注买码,并将接受的押注和赌资报送给上线,从中抽头渔利,共约30期,接受押注买码约84000元,实际上交给其上线赌资共计约66000元,从中抽头渔利约2500元。其中,第38期至第65期,被告人施伟接受黄某、李某1、施某1等人的六合彩押注共计约19070元,实际收取赌资约3300元,剩余约15700元村民所欠的押注赌资由被告人施伟垫资,共上交给上线彭某赌资约19070元,从中非法获利约600元;第73期至74期,被告人施伟共收取黄某的六合彩赌资37000元上交给上线“检乃”,从中非法获利约1460元;第80期,被告人施伟收取黄某的六合彩赌资10000元上交给上线“眼镜”,从中非法获利约440元;第81期,被告人施伟收取黄某六合彩赌资共计18000元,尚未交给上线即被上栗县公安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施伟向上栗县公安局退缴赌资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施伟使用其妻子李某3银行账户的赌资交易情况,黄某使用其丈夫李某2银行账户赌资交易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结算票据,证明侦查人员于2016年7月27日从被告人施伟出扣押4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1、施某1因在被告人施伟出买码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高级记事本、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6年7月19日晚,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施伟住宅进行搜查,搜得用于写码的POS机、记录写码情况的黑色笔记本,证明其接受写码的具体情况。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施伟系被抓获到案。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施伟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在被告人施伟处买码。其中,第73期买了27000元、第74期买了9000元、第80期买了10000元、第81期买了18000元(已退回)。经辨认,她指认出被告人施伟。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份起,他在施伟出买码,每期10元、20元、50元不等,参与写特码40多期。2016年4月,他又在施伟出包平肖。经辨认,他指认出被告人施伟。证人施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从61期开始,他在施伟出写码,共写了4期970元。经辨认,他指认出被告人施伟。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施伟的爱人,她店里POS机是用她的身份办理的,黄某在店里刷过卡。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妻子黄某在施伟出买码,并用银行卡在施伟的店里刷卡付款。被告人施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从2016年3月份开始从事六合彩赌博,他不坐庄,只帮别人进单,从中抽取水钱。2016年3月至7月,共参与30期左右,家附近的黄某、李某1、施某1、李某4德、施某2等人写码。将接受的赌资上报给上线“检乃”、“眼镜”、彭某。经辨认,他指认出在他处写码的李某1、施某1、黄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施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伟主动退缴赌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已退缴赌资应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施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矫正的意见,可对其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施伟赌资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李海龙人民陪审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