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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乃远、华泽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乃远,华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杨乃远,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华泽钦,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杨乃远与被执行人华泽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29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华华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