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文与涉县西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涉县西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279号原告:郭文,男,200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涉县。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原告郭文父亲),现住址同上。被告:涉县西戌中学,住所地涉县西戌镇西戌村。法定代表人:王军海,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学校法律顾问。郭文与涉县西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郭文负担。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吴志军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