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文与涉县西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涉县西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279号原告:郭文,男,200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涉县。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原告郭文父亲),现住址同上。被告:涉县西戌中学,住所地涉县西戌镇西戌村。法定代表人:王军海,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学校法律顾问。郭文与涉县西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郭文负担。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吴志军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