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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瓦房店市第二通用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斌,瓦房店市第二通用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887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斌,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二通用机械厂,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楼房村双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龙,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姜月娥,女,195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该厂员工。申请执行人刘忠斌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二通用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5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400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应给付刘忠斌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分期履行:2018年6月30日前姜月娥向刘忠斌还款3万元,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前姜月娥向刘忠斌还款6万元,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前姜月娥向刘忠斌还款6万元,双方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如有一期违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