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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庆文与沈树青、李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文,沈树青,李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49号原告:李庆文,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暂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沈树青,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明智,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原告李庆文与被告沈树青、李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文逾期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庆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兰津审 判 员  刘俊燕人民陪审员  潘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