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庆文与沈树青、李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文,沈树青,李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49号原告:李庆文,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暂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沈树青,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明智,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原告李庆文与被告沈树青、李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文逾期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庆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兰津审 判 员 刘俊燕人民陪审员 潘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