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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洋与徐家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洋,徐家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丁洋,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家洋,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丁洋与徐家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家洋名下的银行存款106523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