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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某某(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05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获得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书面欠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以双方实际交付的金钱为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进入再审。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判决于2016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再审,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阳审 判 员  简冬琼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