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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曾德威与赖红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威,赖红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316号原告:曾德威,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赖红莲,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原告曾德威诉被告赖红莲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曾德威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德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威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德威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 奕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