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曾德威与赖红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威,赖红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316号原告:曾德威,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赖红莲,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原告曾德威诉被告赖红莲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曾德威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德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威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德威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 奕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