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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明、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迎宾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慧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临邑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