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振山与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山,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100号原告:崔振山,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南山根(原县广播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82557275G。负责人:艾明学,委托代理人:李月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910284759。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中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6843216213。负责人:关大勇,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410619952。委托代理人:戴志明,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崔振山与被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崔振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振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崔振山负担。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