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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银锁、仝松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锁,仝松旺,皇甫春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156号申请人:王银锁,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仝松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皇甫春环,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申请人王银锁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皇甫春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西城营业部(账号:03×××97/6221885010013169870)的存款31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207053900316427507,责任限额31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皇甫春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西城营业部(账号:03×××97/6221885010013169870)的存款310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30元,由申请人王银锁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