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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晓航与霍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航,霍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49号原告:罗晓航,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志发,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航与被告霍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罗晓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晓航负担。审 判 长  陈河淼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