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辉与彭登城、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辉,彭登城,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960号原告:罗辉,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彭登城,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付艳,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罗辉与被告彭登城、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罗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罗辉负担。审 判 长 吴中东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海波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