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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昌都与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昌都,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肖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昌都,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宋敏,女,汉族,1985年9月23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于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昌都、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执行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对该案不足款项暂无执行条件,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恢31号执行案件并入(2014)都江执字第1116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恢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