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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岁乱与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岁乱,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203号原告:张岁乱,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岁乱与被告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岁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62元,退回原告162元。审 判 长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