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春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438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1号。负责人:刘海燕,行长。被保全人:刘春奎,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刘金明,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刘金涛,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保全人刘春奎、刘金明、刘金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价值54100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刘金涛在交通银行青岛香江路支行账户62×××97存款541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