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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辉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周正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596号原告:郭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正清,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郭辉与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郭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原告郭辉负担。审判员  田时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都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