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辉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周正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596号原告:郭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正清,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郭辉与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郭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原告郭辉负担。审判员 田时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都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