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爽与袁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爽,袁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鄂1121民初980号原告:江爽,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袁道友,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江爽与被告袁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爽负担。审判员 杨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