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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爽与袁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爽,袁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鄂1121民初980号原告:江爽,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袁道友,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江爽与被告袁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爽负担。审判员  杨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