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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曾风英、黄明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风英,黄明声,黄兴,黄薇,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徐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曾风英,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黄明声,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黄兴,男,汉族,2008年4月7日出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黄薇,女,汉族,200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60827200605215322汉族遂川县。被执行人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98166-9,住所地余江县黄庄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正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95553-5,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培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志恒,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曾风英、黄明声、黄兴、黄薇与被执行人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徐志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徐志恒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风英、黄明声、黄兴、黄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鹰潭市顺泰物���有限公司、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徐志恒赔偿损失421390.95;承担案件受理费7524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6333.7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徐志恒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风英、黄明声、黄兴、黄薇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徐志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曾风英、黄明声、黄兴、黄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月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陆卫华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