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602民初5524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的母亲),女,汉族。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债务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双方无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钰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