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德行与X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行,XXX,张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行,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军超,男,汉族,住址宜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德行与XXX、张军超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刘德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