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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德行与X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行,XXX,张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行,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军超,男,汉族,住址宜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德行与XXX、张军超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刘德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