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7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津南开妙莲堂门诊部、谷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南开妙莲堂门诊部,谷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南开妙莲堂门诊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岳湖道29号。法定代表人:刘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妍,女,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华,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莹,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施,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南开妙莲堂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谷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南开妙莲堂门诊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萍会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占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