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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与曾生容杨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曾生容,杨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1096号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陶文,总经理。被告:曾生容,女性,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被告:杨光祥,男性,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与曾生容,杨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光祥、曾生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四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光祥、曾生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重庆市陶文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