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学良与被上诉人马艳英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学良,马艳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学良,男,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英,女,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上诉人范学良与被上诉人马艳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学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学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范学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范学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