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柳刚与吴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刚,吴进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774号之二原告:柳刚(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77********),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告:吴进财(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柳刚与被告吴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柳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柳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计2517.50元,诉讼保全费3655元,合计6172.50元,由柳刚负担。审 判 长  徐东舰人民陪审员  鞠传德人民陪审员  梁善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锋书 记 员  常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