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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永帅、济南通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帅,济南通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聪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148号申请人:王永帅,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被申请人:济南通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聪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聪燕,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王永帅诉被申请人济南通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通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聪燕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永帅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济南通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聪燕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王永帅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