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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恢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恢执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第二工业区5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智,男,1981年2月28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君悦湾小区。被执行人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2)陵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晋城市霖春镁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2)陵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