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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俊民申请执行洪克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民,洪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郭俊民,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克森,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俊民与洪克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7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俊民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洪克森在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郭俊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