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邢某与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巴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964号原告:邢某,女,1985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巴某。经营者:张亚丽。原告邢某与被告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00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贺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陶文婷 更多数据: